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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执行指南

发布时间:2010-11-11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巳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一百八十日;

5、行政机关或者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

6、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九十日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额,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书须申请人盖印章或签名。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宇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中文本。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如申请人为涉外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申请人为港、澳、台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指定的律师、或澳门、台湾的公证机关公证。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申请执行的管辖

(一)区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文书的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足人民币500万,且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在辖区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3、除法律法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外的非诉执行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1)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请执行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关专门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执行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文书的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人无须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将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F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按规定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运输以及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执行人员的差旅费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中止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