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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一审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0-11-11

一、适用的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3、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人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1、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

3、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撩印。

5、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3、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