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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的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2-14
 

【案件简介】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20099月相识并于20101月至9月期间同居,20091022日被告王先生购置小汽车一辆,因其所带钱款不足,同行的原告李女士遂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416000元车款,且并未让被告王先生书写借条,也没有任何关于还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同居关系结束后,原告李女士起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先生返还购车款416000元。

【判决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原告李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被告王先生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案件分析】

本案原告李女士以汽车销售合同和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出库单、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联签购单及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为索要钱款的证据,我方被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对上述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调查取证后就该案提出了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且被告王先生不须向原告李女士返还416000元购车款的法律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李女士提出的各项证据仅能证明该争议轿车归被告王先生所有、购买该车辆时使用了原告张女士的银行卡支付,而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性质。依据我国合同法,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既须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又须实际交付钱款。本案中,虽有原告张女士的交付行为,但未有证据表明双方就借款一事达成合意,故借款合同不成立,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

其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该笔大于车辆应付价格390000元的416000元钱款应为双方恋爱期间原告李女士对被告王先生的自愿赠与。

最后,既然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之间存在赠与关系,作为赠与人的李女士是否有权利撤销对受赠人王先生的赠与呢?答案是否定的。基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李女士已通过银行卡付款方式完成了财产权利的转移,即不符合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条件。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受赠人王先生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故亦不符合赠与合同撤销的事实条件。因此,原告李女士既非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又不能以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来要求受赠人王先生返还赠与的416000元购车款。

温馨提示:借贷关系最有利的书面证据就是借条,不要仅以为有银行的银联签购单就可以证明是借贷关系。签购单仅是双方进行交易的证明,并不足以证明有借贷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