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2-12-28
在今年十二月中旬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史雪珍律师在当事人赵某妻子的委托下,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史律师反复研究有关案情,多次去会见当事人。在当事人和他妻子的配合下面,深入了解案情具体情况,结合有关机关收集的证据,多次斟酌之后,为当事人提供了许多法律上的帮助。
在本案中,就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部分,通过证据、笔录等,能够看出当事人并不是起主要作用的。只是按照主要人员的指示,提供辅助,利用其工作内容的特点,为其他同案人员提供搬运形式的协助。并且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的向受害单位退赔不当所得,也得到了相关单位的谅解。
史律师就其不是主要犯罪人员并且积极退赔得到谅解,并且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等方面,为其提出有关的辩护意见。通过史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在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同时,也能够获得一个从新开始的机会。
案件办理完结后,当事人和他的妻子两人,为了感谢史律师的帮助,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