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3-04-03
2012年5月至7月间,李某与其友人在网上以交友为名,欺骗多位被害人到事先安排好的酒吧进行恶意消费,总计数额高达22000余元。同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李某违法获利5000余元。
2013年3月28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史雪珍律师接受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李某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史雪珍律师仔细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并数次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案情,严密分析。其中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这一点为突破口,总结了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诈骗罪无异议。二、被告人在到案后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最后,经过一系列的法庭审理,法庭认可了史雪珍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虽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但史雪珍律师还是尽心尽责,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