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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绑架案

发布时间:2014-01-06

嫌疑人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10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某家属委托,指派陈健律师作为某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并会见过李某,并经陈健律师对案情认真仔细的分析后发现,李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应定为绑架罪而应当是非法拘禁罪。陈健律师及时把相关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并据理力争,最后侦查机关也采纳了相关的建议,将李某立案的罪名由绑架罪变更为非法拘禁罪。

 

附相关刑法法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