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介绍】
被告陈某2013年6月15日18时40分许,在本市龙吴路2588弄x号x室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打。.后陈某持家中菜刀冲出门外将张某右手肘砍伤致其右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经鉴定,上诉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陈某故意伤害罪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查起诉与判决】
2013年7月18日,在此之前,本案均由北京驻上海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某知名律师代理,直到案件移交到法院,此律师为其陈某作无罪辩护,且没有赔偿被害人。最后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被告人家属解除与此律师的委托协议,结束此知名律师担任涉嫌故意伤害案件陈某的辩护人。依法委托我所史雪珍律师担任此案陈某的辩护人,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负责,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案情,针对此案,史律师认为此前某知名律师为陈某做无罪辩护并不适合此案。所有案件都应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条件下,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史律师积极鼓励被告人对其被害人进行赔偿。从自首情节这一关键点着手,结合案情阐述。虽然贾某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有量刑可减轻情节。
在检察院交换意见书与代理词中,史雪珍律师做出以下建议: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也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不良记录。,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刑法中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本人也受到了伤害,请法庭予以考量。
四、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报案,系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悔罪态度及在看守所表现良好。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辩护人请求法官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合理使用自有裁量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诉因素,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判决结论】
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并采纳辩护律师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判处被告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开庭当日下午即释放。
【 针对此案得出总结】
并不是只有大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打好官司,重要的是选择对的律师。并不是每一个案件作无罪辩护都是最好的结果,应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让被告人真正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使其真心悔改的情况下,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元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院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结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