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被告,原告诉求全部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2-13
张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件介绍】
2013年5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公司货物。因合同未正常履约,原告朱某诉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口头买卖合同;返还被告货款款项;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及利息。 【审查起诉】 2015年1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金沪所刘律师受托担任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后,辩称: 一、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涉案款项,系代案外人李某某向被告支付; 二、涉案货物作为价值较大的商品,其买卖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应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违背商事交易的通常做法 【法院判决】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支持。 【总结】 一、签订涉及较大金额的合同时,尽量使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在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下,采取诉讼途径,应分析清楚合同履约的对象即被告对象,以免浪费自身财力和经济以及法庭资源; 三、如果自己没有足够能力辨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应委托尽职、负责的律师、为您仔细审查合同和案件事实,辨析因果关系,维护您最大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