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赌博罪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2-05
被告人张某某, 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 1 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检察院逮捕。委托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案件事实部分: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与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某(刑拘在逃)商议,以被告人赵某某的名义租借本市某处经营“百家乐"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与被告人张某某及某某在该处放置计算机,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从参赌人员在该赌博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获利并按约定比例分成。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赵某某至该处为参赌人员投
注、结算赌资等。
2017年9月,民警至该处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数人,查获人民币21,820 元、涉赌计算机1台等。
经查,2017年8月至案发,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高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
案件法律部分:法院认定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部分。
法院判决:检察院于2018年1月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本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张某某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高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辩护人史律师在公安拘留期间进行多次会见了解案情与相关部门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保证被告人合法权利;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通过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陈述法律建议等方式为被告人争取合理合法的起诉量刑起点;在法院审理开庭审理中从被告人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积极配合退赃行初犯的情形等减轻处罚情节出发为被告人争取合理合法判决。本案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涉案洗码高达2000多万以及黄赌毒本就是重点打击对象等综合因素分析最终判决足以表明辩护人的努力维护被告人合理合法的权利,争取合理合法的量刑处罚,提供了合理合法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