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史律师代理某某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26
被告人:甲某某,于2018年8月因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公安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批准逮捕。委托我所史律师担任甲某某的辩护人。
事实部分: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甲某某在浦东新区某KTV大厅内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冲突,伙同其余数人造成两位被害人轻微伤。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开庭,我所律师通过与多名被害人反复协商,达成民事谅解协议。多次与被告人公检法交换法律证据,认定其坦白及其他酌情从轻情节,该案目前等待宣判阶段。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