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成功案例
被告人,钱某,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委托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陈健律师、史雪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钱某伙同周某、谢某某(均另处理)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三嫂”(绰号,另案处理)提供的转账钱款为非法所得赃款的情况下,经事先商量,由谢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收赃款并提现至银行卡,钱某将银行卡内的赃款转至支付宝并生成支付宝红包,沈某某将支付宝红包转给“三嫂”,先后帮助“三嫂”转移被害人李某等6人被骗的共计人民币20,3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钱某家属已向被害人李某等4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某、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总结建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类常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就范”。此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犯罪所得的司法追查权。通过这种保护,一方面消除赃物持有、转移、售卖、销售者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违法持有状态的维持,从而在源头上杜绝经济类犯罪、侵财类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利于对被害人对因本犯的犯罪行为而丧失财产的索取,以实现其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