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女,2019年1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王某离婚。委托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史雪珍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自行相识,自由恋爱,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也不照顾,且被告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维持开销和毒品供应,被告多次贩毒。2008年1月8日被告因贩卖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6年,双方已分居多年,且被告服刑期间双方也无联系。被告母亲多次刁难原告,让原告搬走。
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时隔七个多月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二、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最重要的一条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么抽象性的表述,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可从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婚后感情如何,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这五个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首先被告好逸恶劳、有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吸毒,不仅会给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和心灵带来不利的影响,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次,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后被告的犯罪行为显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因贩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鉴于被告的刑期较长,夫妻分居至今已长达12年,且被告刑期尚未届满,原、被告间实际已长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在监狱服刑的客观事实也致使夫妻感情无法维系,故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四、总结建议
1.离婚诉讼很特别,一旦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谁也不能申请法院再审,要求法院改判不准予离婚或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2.家事无小事
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主体应该承担义务,而不是仅仅享受权利,才是幸福而长久的婚姻关系之起点。法律虽不能保障婚姻美满,但可以救济婚姻不幸的那些人。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