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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7-26
 

被告,武某,女,原告某某物业公司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被告武某委托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史雪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业主大会将某某小区委托给原告管理。被告的房屋位于原告物业管理范围内,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从20181月到201812月一直无故拒缴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交未果。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20181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008.40元。

被告辩称,其于20171010日到201823日未在家中居住,房屋空关。20182316时许回到家中发现财务被盗,遂报警。被告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安全的维护者并没有做到相应的保障工作,对财产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表明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在2015年已经到期。

裁定结果:原告物业公司于20196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二、争议焦点

何为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

1.定义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就应视为一种附随义务。应限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巡逻、安全设备的维护、监控设备的维护、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和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方面。更多的是一种合同义务,只有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才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的承担。

2.内容

(1)维护设施设备:

应当及时、定期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确保无安全隐患

2)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

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尽到对安全隐患的警示、告知义务,维护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出发,全面考虑问题,对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正确、恰当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防范制止违法行为

设置门禁、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并时刻保证其正常运行;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实行门卫值勤、保安巡视、物业服务区域进出登记制度等。发现违法行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制止,同时积极履行报告协助义务。


三、总结建议

1.物业服务在城市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物业合同纠纷中通常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唯一诉求,服务不到位是业主唯一抗辩理由。

2.以拒缴物业费来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意,这种方式并不可取。

3.缓解物业纠纷现状需要改善物业管理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物业服务企业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透明度,让业主了解服务内容,以及如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当采取积极的方法解决,改变对集体决策事项漠不关心的心理,提升对小区集体决策的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