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理解“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9-07-29
据最高法院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
一、概念
执行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种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被称之为“执行不能”。
二、分类
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三、后果
“执行不能”案件通常不是由执行程序解决,多数要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对于不符合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条件的,执行法院只能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并没有实质性执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建议
执行不能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1.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民事活动、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治意识,既要充分评估预判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审慎决策,又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方式提前控制风险。
2.出现风险后,要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降低风险损失。
3.在执行阶段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降低执行风险,减少案件“执行不能”的可能性,为尽快实现债权筑牢基础。